焚烧炉系列
化工储罐规范
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
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3、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4、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5、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6、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 、含水分多的四季常情的草皮。
7、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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